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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

昆明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学字〔2018〕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风考纪建设,形成优良学风和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其他扰乱考试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次违规者加重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及时提出口头劝告,不听劝告者,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次违规者加重处分。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对上述作弊学生,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0”分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2. 二次及以上作弊者;

3.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使用设备向考场外或向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使用设备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组织作弊的。

五、处理程序

1. 监考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监考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对考试违纪、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核实情况后,由学院确认签字,报教务处审核作出处分决定。

3.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需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结业生在返校重修考试中违纪、作弊,学校不再受理其返校重修申请。

七、对学生违规等处理决定的送达,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及退学文件规定办理。

八、对学生违规等处理,学生的申诉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九、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适用本办法,高职本科生、留学本科生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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